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該如何處,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該如何處,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該如何處,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