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過時效期如何申訴的

行政處罰過時效期如何申訴的
行政處罰過時效期如何申訴的
  行政處罰超過訴訟時效後提起行政訴訟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要受理案件,超過起訴時效並不影響法院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爲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