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的時效性究竟如何認定
對違法行爲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哪些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以下這些:
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爲給予嚴肅告誡的一種行政處罰。
2、罰款。
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爲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佔有的,透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爲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這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爲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透過小編的資料整理我們可以瞭解到行政處罰的時效是二年,這個時效是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爲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除了時效問題,文中還列舉了行政處罰的種類,一共有7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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