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理由可以延遲開庭時間

什麼理由可以延遲開庭時間
什麼理由可以延遲開庭時間

法院開庭是國家司法資源的利用,能夠影響開庭審理延遲的必須由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中,有三種情形是可以延期審理的: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因此,需要參加審判的人如果不是遇到上面三種情況的,是無權申請延期審理的了。

法院開庭審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的,訴訟參加人也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按時間參加訴訟,這種規定說到底也是爲了維護我們的訴訟權益。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