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強制措施決定書

工商局強制措施決定書
工商局對於價格欺詐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爲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爲。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條件,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並儲存完整的價格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爲虛構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價格欺詐行爲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