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宅基地常見問題

農村土地確權宅基地常見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的常見問題

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指的是具體承包期限還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爲30年。這裏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爲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未透過、家庭承包的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爲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對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何要求?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003年3月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具體實施時間,在這之前的農村土地承包之前沒有規定但仍然有效且同樣的適用於土地承包法,只是土地承包者需要補辦相關的承包手續並取得承包證書。如果是在土地承包法出臺後承包農村土地的,則需要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履行其承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