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法律問題

農村宅基地法律問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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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歸屬的法律問題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屬於村集體,可以村集體內流轉,不能對外買賣;rn1、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rn2、《土地管理法》作爲現行調整土地管理方面的專項法律,第八條確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在內的各種類型土地的所有權,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