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出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出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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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出讓

把自己在農村的宅基地轉讓出去,但這可不像賣房子過個戶那樣簡單,因爲我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這宅基地也不是你想轉就轉的,農村宅基地出讓必須滿足以下5個條件:1、要經本村村委會同意;2、轉讓人與受讓人爲同村人。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其流轉也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不能夠進入一級市場交易;

3、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比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4、受讓人無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