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員工傷保險證明

施工人員工傷保險證明
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或拒絕治療,都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條例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