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關於緩刑的

根據刑法關於緩刑的
刑法中關於緩刑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