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爲有哪些

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爲有哪些
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爲有哪些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爲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係,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3、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爲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爲: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爲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