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承擔的方式包含哪些

公司債務承擔的方式包含哪些
公司債務承擔的方式包含哪些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爲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夥人爲被告要求其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夥企業爲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
2.合夥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夥企業與合夥人列爲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爲儘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夥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作爲共同被告,因爲合夥企業與合夥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夥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後才由合夥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