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由誰承擔,哪些人要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的債務應該由誰承擔呢?是公司自己,還是公司的股東、高管。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作出處理。接下來,本站小編圍繞“公司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爲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債務由誰承擔,哪些人要清償公司債務?

一、正常情況下的答案。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爲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例如:趙、錢、孫、李四位先生出資成立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是100萬,如在公司成立時四位先生全額繳納了出資,並有相關的記錄,則從法律上講,四人對於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因爲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象趙先生一般不會替孫先生還債一樣,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檔案,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檔案。這些檔案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爲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爲“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這一“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實踐中有時可以在訴訟中運用,有時可以確定由哪個主體來承擔責任,換句話講,確定誰做被告,由誰承擔責任。雖我國公司法目前未以對此類理論做詳規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據《民法通則》及前面講的最高院的相關檔案和法學理論可以追究行爲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做爲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爲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裏是行不通的。

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那麼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債權債務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爲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