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費離婚分割

轉業費離婚分割
轉業費的發放標準

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幹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准 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週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週年以上 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週年的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幹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准轉 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週年 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後批准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幹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軍齡滿20週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幹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對於軍人復員費的認定,應當由軍隊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來向複員軍人發放,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對照相關情況來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由機關提出訴訟,由司法機關來對相關費用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