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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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據事實婚姻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可分爲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和不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30號)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關於事實婚姻是否可認定重婚罪的情況與上述不同,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談事實婚姻應分別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