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之後男方財產

分居之後男方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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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之後的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關於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係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爲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一) 夫妻財產製立法,首先考慮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關係。正是居於希望夫妻婚後能夠共同進退、同甘共苦的良好願望,我國法律選擇了婚後所得共同作爲法定夫妻財產製。這是我國法律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法律選擇這一原則是經過反覆比較,仔細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夫妻的法定關係未解除前,不能輕率地在法定原則之外規定例外情形。把分居期間直接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獨立出來,並不利於夫妻矛盾的解決。



    (二)從實際情況來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爲逃避債務;從分居之後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以分居爲時點來劃分財產,而不顧其中的具體情況,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



    (三) 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爲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數額較大,而另一方又是無過錯的弱者,將該較大數額財產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適當的調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