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後,同居期間的財產歸誰

男女分手後,同居期間的財產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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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時候,雙方之間的財產難免會出現混淆的情況,而要是日後分手的話,勢必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那麼此時,同居期間的財產歸誰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歸誰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爲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個人認爲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爲共同財產。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爲產權人。

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未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爲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同居類似於婚姻關係,只是不受到法律保護。因而,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問題也異於婚姻財產問題。至於最開始提到的同居期間的財產歸誰,一般是按照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當然,需要分割的財產,還是需要先進行認定,看是否屬於雙方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