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保證人能否分開起訴

債權債務的關係當中,必須要提供一定的擔保,這個擔保可以是物的擔保,當然也可以是人的擔保,如果是人的擔保的話,這個人在法律上面叫做保證人。保證人的義務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給債權人還清債務的話,那麼保證人就可以發揮作用,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來主張權利,讓保證人償還債務人應當還的債務,所以這個保證人是非常重要的。那麼如果出現了債務糾紛,要起訴的話,已經起訴的主債務人之後是否能夠再起訴保證人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債務人和保證人能否分開起訴

一、能否分開起訴:

關於債務人和保證人能否分開起訴的問題,保證人和債務人在債務合同中對當事人是承擔連帶責任的話,那麼在起訴的時候,起訴保證人也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因爲雙方承擔的責任是連帶的,不管是誰都需要對於債務進行一個清償。所以分開起訴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二、不過如果想要起訴保證人的話,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必須要先起訴債務人,如果起訴沒有效果的話,再起訴保證人。

1.這一點是對於保證人的保護,因爲他並沒有直接參與到債權債務關係當中,只是一個第三者提供的人的擔保,那麼在此時,債務人如果有能力去償還這個債務的話,應當由他自己償還。

2.只有債務人沒有辦法償還,或者是實在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保證人才可以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能越位的進行保證。

3.同樣的,債權人也必須先向自己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進行旅行的話,此時纔可以要求保證。人行使自己的作用,所以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分開起訴,但一定要注意這個先後順序。

第二,如果想要起訴保證人的話,要注意訴訟時效。

1.在我國,民事訴訟這種權力通常來講都是有時效的。同樣的,對於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也在法律規定裏面有。通常來講,對於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在六個月的時間之內可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不過如果超過了這個時效的話,那麼保證人就產生了抗辯權,自己勝訴的可能性就是微乎其微的。

2.當然,這個訴訟時效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人所欠錢財債務那日起,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義務的時候,纔可以向保證人要求,那麼此時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以上這一點就回答了債務人和保證人是否可以分開起訴的問題,在法律上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爲二者的法律地位比較相似,都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在起訴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先後順序的問題,以及對於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如果這兩點不注意的話,雖然進行起訴,但是很有可能對方產生了抗辯權,從而沒有辦法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沒有保護到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