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聯繫和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聯繫和區別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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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以及聯繫

(1) 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爲爲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爲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行爲;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爲,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