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撫養費的協議

放棄撫養費的協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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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撫養費協議合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前述法條所規定的撫養義務應作狹義的理解,即給付撫養費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義務,所以不能用協議來排除。

協議離婚放棄撫養費的約定實際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的約定已經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規定的權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應爲無效。一方起訴至法院,另一方以協議進行抗辯的,法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應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