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和拘役 如何執行

有期和拘役 如何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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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由誰執行

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條件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