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的概念

證據保全的概念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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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保全


1、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期限

舉證期限屆滿前

2、訴前證據保全的實質要件

情況緊急,對此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和提供擔保的義務

3、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管轄

遵循最密切聯繫的管轄原則,可由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證據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