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參與人

虛假訴訟參與人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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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並非僅存在於某一種訴訟程序中,在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存在“訴訟參與人”這一概念。不少詞條在解釋這一概念的時候,不分青紅皁白就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事實上這個法律條文是解釋“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而非“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外延顯然要比“訴訟參與人”小,用這一條文作爲“訴訟參與人”的概念,顯然是錯誤的。

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法內容十分豐富,我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十分明確,一般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等等,他們都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參與人,需要很準確的瞭解他們的範圍,才能更好的對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把握。以上就是本文對於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