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不給工資怎麼辦

哺乳假不給工資怎麼辦
申請哺乳假不給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3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第9條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關於申請哺乳假不給怎麼辦的規定,女職工需要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同時,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爲止。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