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收監時什麼病不能收監
犯罪人有嚴重疾病的比如傳染病的不能收監,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其他不收監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二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爲,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爲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