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超30天提請批捕

公安超30天提請批捕
公安超30天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爲,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