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合同

廚師合同
廚師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聘勞動者爲廚師,不支付崗位工資但同工同酬的合法。 事業單位聘用的廚師,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其工資分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因此,用人單位只要是按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者工資水平,既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工資如何組成,是否包含崗位工資,是用人單位自主權。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