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違法性

無效合同的違法性
我想詳細瞭解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 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以上就是對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