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期內要出售是不是違約
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要買房,不構成違約。
因爲在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如果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房東以賣房爲由將承租人趕走,則房東的行爲構成違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向房東違約的損失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租期內房東要出售該房子構成違約嗎
民法典規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出售房屋的,並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不算是違約。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租房在合同期內是不是能漲房租
租房在合同期內不能隨意漲房租。租賃合同有效期內,非經租客同意,房東無權單方面漲房租,以此爲由解除合同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可以要求漲價,租客可以選擇接受或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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