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跟犯罪團伙那個嚴重

犯罪集團跟犯罪團伙那個嚴重
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

犯罪團伙和犯罪結夥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旨在描述人數較多(通常爲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並未在其中作進一步的劃分,因而這樣一個概念在刑法上並無實際意義。因爲刑法所着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徵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於犯罪集團。如果將這樣兩種在本質上存在差別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爲一,則無法明確打擊鋒芒,甚至會將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於犯罪集團,造成量刑畸重。至於結夥犯罪的概念,有些學者認爲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夥,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我們認爲,法律對其概念、特徵、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規定,且這種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並無獨立存在的必要。可見,所謂犯罪團伙,實際上就是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這種觀點也獲得了司法解釋的認同。新刑法典對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使這種區分更加明確。

2、犯罪集團與聚衆犯罪的區別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衆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屬於共同犯罪的聚衆犯罪;二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衆犯罪。第一種情況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因此這裏將第二種情況稱爲聚衆共同犯罪,以示區別。

聚衆共同犯罪的特點之一,即是參加的人數多,通常也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且表現形式上有時也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正因爲如此,司法實踐中有時不易將其與犯罪集團區別開來。我們認爲,聚衆共同犯罪一般具有臨時性、糾合性的特點,犯罪分子並不具有長期實施某種犯罪活動的目的性,且其內部組織並不具有穩定性。只要仔細考察,將其與犯罪集團區分實非難事。嚴格來講,聚衆共同犯罪也屬於一般共同犯罪的範疇,且刑法分則已有多個條文對其加以規定,只要按分則條文定罪量刑即可。

綜上所述,犯罪集團是一個團伙組織犯罪,而有組織犯罪是一種有計劃的實施犯罪的行爲,所以兩者是有區別的,而在辨別是否屬於犯罪集團的時候,是需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的,如果有條件不符合的那麼是不屬於犯罪集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