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怎麼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沒簽合同怎麼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沒簽合同怎麼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分以下情形賠償: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未簽訂
(1)勞動者故意不簽訂,用人單位先書面通知,書面通知後還是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的工資,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未簽訂的,可以補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
(1)勞動者故意不簽訂的,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未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籤後不再支付雙倍工資。
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都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拒絕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