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保全的條件

交通事故訴訟保全的條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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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保全有哪些條件

從司法實踐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行政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議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點審查擔保情況後,幾乎百分之百同意採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後,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後,同意採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對此往往不能理解,認爲賠償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車,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對方當事人找了關係、走了後門,誤解法官辦案不公,埋怨社會風氣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