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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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事人有違章行爲。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爲,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爲。如不存在違章行爲,就不屬於交通事故。違章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交通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交通違章行爲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