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舉證責任範圍

交通事故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如下:

交通事故當事人舉證責任範圍

1、身份證明和被告有關的其它資訊提供,如現住址、職業、身份、工作狀況、聯繫方式等;

2、證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過錯程度較輕或者是可以減輕自己過錯的有關免責情形;

3、如果是和非機動車或行人相碰撞的機動車一方作爲被告,則還應提供非機動車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過錯情形,否則不能免責;

4、針對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提出證明原告的損害程度較低或賠償額過高的證據;

5、提供自己車輛保險的有關資料,如保單。

交通事故原告舉證責任範圍如下:

1、被告身份資訊;

2、事故責任由被告承擔;

3、原告遭受的損失項目及具體金額。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