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訴訟管轄

保證合同的訴訟管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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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管轄法院

合同訴訟管轄法院。合同訴訟管轄的法院。要分兩種情況來確定,

第一,首先確定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就是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哪一級法院審理,也就是說是基層法院還是中級人民法院還是省一級的高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這幾種級別首先確定。怎麼確定級別呢?那就是根據它的案件的大小,影響的大小以及標的額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個省的高院的級別管轄和本院的管轄都有規定,按照規定執行,而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院,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級法院管轄,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都有規定,按這個規定來區分執行。除此之外,就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個確定級別管轄。

第二,級別管轄確定以後就要確定地域管轄。所謂地域管轄,就是級別法院確定了是哪一個級別的法院來管轄以後,那麼確定找哪一個地方的這一級的法院來管轄,這就叫地域管轄。根據合同糾紛,合同確定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就是看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這兩個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的法院,就是被告是自然人的,他的經常居住地或者是戶籍地,如果是法人的,他的住所地或者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來確定地域管轄法院。還有一個確定地域管轄的法院,就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看這個合同在哪裏履行的,也可以在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