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保險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保險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人身保險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爲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範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範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只有具有受理案件的司法機關纔可以審理人身保險合同訴訟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審理此類民事訴訟案件的司法機關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並且,在審理過程中,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都需要賠償法院審理案件的工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