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些不能設定質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能設定質權;對於不動產也不可以設定質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