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江蘇省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江蘇省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以下是江蘇省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1.認定醉駕行爲,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行爲人的醉駕行爲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2.行爲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後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爲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於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爲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爲犯罪處理。
5.公安機關認爲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