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