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包括什麼?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