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土合同轉讓

集土合同轉讓
集有土地使用證能否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首先村民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材料申請土地使用證,隨後工作人員會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測量,審覈透過後即可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內部進行流轉,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 。


1、沒有“集體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


2、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都是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證載的內容有差異,主要有:


(1)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3)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


(4)使用權類型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撥用宅基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


(5)使用年限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


綜上所述,土地是否可以轉讓,要依賴於土地的性質、所歸屬的性質、用途等方面進行說明,包括個人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對於個人所有的土地在當今時代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許的,除非是某種特殊用途,需要政府同意才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