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辦案人員迴避

紀委辦案人員迴避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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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下紀委辦案人員迴避的詳情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第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以上爲紀委辦案人員迴避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