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和判決書

調解書和判決書
離婚判決書與調解書有何區別,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的情況
一、離婚判決書與調解書有何區別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都是人民法院給離婚當事人下達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後,或者下達判決書後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之處在於,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後,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願性。離婚判決書送達後必須簽收,如不簽收,人民法院也視之爲已經送達。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簽收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爲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後一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二、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的情況(一)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1、案外人、擔保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2、當事人雙方對訴訟費達不成協議;3、當事人拒收經雙方同意簽字捺印生效的調解書。(二)離婚調解書的意義:1、離婚調解書生效後與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說,當你們雙方都簽收後,從法律意義上說,你們已經離婚、不再是夫妻。2、有了離婚調解書,就不用再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也不能再要求法院判決。3、離婚調解書不是離婚判決書:判決書在送達後雙方在上訴期內不上訴時生效;但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都簽收後即生效,如果一方不簽字即不同意調解,調解無效,法院應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