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程序適應用規範

公告送達程序適應用規範
公告送達程序

(一)法律對原告是否有權申請公告送達並沒有規定。送達是法院受理案件後的內部程序。按理是應該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啓動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上文就是對公告送達定義,實施條件以及公告送達程序怎麼走作出的解答。綜上所述,公告送達是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實施的時候採用的,其實質是一種推定送達,發出公告後,其公告期是六十天,經過這六十天就會視爲送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