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法院管轄

級別法院管轄
法院異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
你好,法院異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但是,二者是有聯繫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後,再透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下面將分別對此進行闡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