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及許可

專利轉讓及許可
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所謂許可證,一般是指允許某人做某事的證件或執照,也可指簽訂爲許可合同。許可證貿易是由貿易雙方以簽訂書面許可合同形式的一種技術貿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


在專利法中,“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行爲。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把其專利所專利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原專利權人就不再擁有該專利權了。由於專利權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必須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才能使其行爲合法有效。


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簽訂協議,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售其專利使用權。


按照專利許可的權限和許可範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可以分爲以下六種類型:


1、獨佔許可合同


獨佔許可合同係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佔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2、獨家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係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獨家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爲排他許可合同。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佔有市場,透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3、普通許可合同


普通許可合同也稱非排他許可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並保留自己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區曾經發現過沒有限制簽訂普通許可合同,氣派內被許可方,


詐騙錢財的違法行爲。


4、分售許可合同


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合同稱爲分售許可合同,或稱爲轉售許可合同,原許可合同稱爲主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合同的許可合同稱爲可分售許可合同,反之稱爲不可分售許可合同。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合同使用費中提成。


5、互惠許可合同


互惠許可合同也稱交叉許可合同,係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6、強制許可合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合同,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不屬於專利許可證貿易。


以上是給大家拓展的關於專利貿易合同範本需要注意的要點。總結起來兩點,保證專利權的所有人真實有效,保證合同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另外給大家列舉出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六種主要類型供大家參考。在擬寫合同時,除以上最重要的兩個大前提外,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將特殊注意點也在合同中註明,做到權責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