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附帶審查的對象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的對象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檔案的時間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爲提起復議時,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某些規定不合法時,可以要求複議機關連同該規定一併審查. 2.只能附帶審查,不能單獨要求對這些規定審查. 3.只能對規章以下的進行附帶審查,就是各種規定命令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不得附帶審查.希望對你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檔案的時間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