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變更委託法院

委託執行變更委託法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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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託鑑定




    當訴訟中進行司法鑑定時,選擇鑑定機構是法院主持透過搖號或者抽籤等方式進行,此階段一般不存在問題。對此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理由和證據,與當事人雙方委託鑑定是一樣的。



    最後,如果發現鑑定有誤,應該採用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事實與理由,提交基礎證據。如果組織證據困難,可請求法院協助。比如請求法院要求鑑定機構提供專家名單等。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之一,只要證據和理由充分,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請求。



    單位委託的司法鑑定往往因爲當事人雙方的不任何而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雙方透過協商溝通然後進行重新鑑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時,司法機關會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的合法性進行檢查,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也可以作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