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委託執行?委託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委託執行簡單的來說就是指,債務人被執行的債務不在本地的法院管轄範圍之類,就需要法院委託該債務的所在地的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那麼,到底什麼是委託執行,委託執行的條件又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來的委託執行的含義,以及委託執行條件的內容。

是什麼委託執行?委託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委託執行

委託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範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託執行,目的是爲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委託執行成了執行工作的“頑疾”。

二、委託執行的條件

委託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民法院只有對屬於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後依照法律規定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已經受理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的,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不是委託其他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

執行案件需要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是,由於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標準不同,有可能產生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人民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轄區,造成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可能會更爲有利。如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管轄法院所在地,委託執行既無便利也無必要。

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對自己轄區內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對與自己轄區無關的訴訟當事人和爭議的財產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委託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的當地人民法院。

確有委託執行的必要

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管轄法院可以委託外地法院執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員執行。在什麼情況下委託外地法院執行,什麼情況下直接執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已經辦理了財產查封、扣押手續的一般直接去執行,而不必委託執行。其次,有無必要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由委託法院決定,並以委託執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執行案件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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