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

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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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設立監護人

在我國,監護人分爲兩種: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監護人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自然人或團體。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是他們的監護人,如果沒有父母也可以是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父母、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